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更新时间:2020-04-07 16:17:21点击:5441 法规与制度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为了推进学校智慧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鼓励师生充分利用现有大型仪器设备,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为规范开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基金的来源与用途

1.开放基金来源于学校预算拨款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管理并监督其使用。

2.开放基金用于支持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分为测试费资助和开放共享奖励两部分,对校内师生使用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所产生的测试费给予资助,对在开放共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

3.根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设备处在每年年初公布当年开放基金资助的大型仪器设备清单,开放基金仅资助使用该清单中的设备产生的测试费用。

第二条 基金的申请与开放共享奖励

(一) 申请

1.开放基金采用项目申报制。原则上每年3月集中受理1次,每年9月视基金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可增加一次申请。

2.凡学校在职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开放基金资助。受资助者需按获得资助经费1:1自筹配套经费。学生申请开放基金资助,必须有导师的推荐和同意。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在使用本人所管设备时不能申请开放基金资助。

3.每位申请人当年获得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申请使用的仪器设备数量不超过3台。

4.设备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开放基金的申请进行评审,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助额度。

(二) 开放共享奖励

面向已纳入学校开放共享系统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设备处每年组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选采用单位推荐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从开放共享建设情况,设备的机时利用、功能利用与开发、完好率、服务收入,以及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效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获得开放共享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基金使用与结算

1.受资助者须按批准的清单使用设备,且在交纳1:1配套的自筹经费后,方可到设备处结算测试费资助,超出资助额度部分由申请人全额自付。

2.开放基金资助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根据测试服务情况,按照收费标准及时核算费用,做到收费规范、合理,账目清晰。

3.开放基金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需在当年执行完成,并于12月底前向设备处提交基金使用总结报告,未提交总结报告的人员不能再次申请开放基金资助。未执行的经费年底统一收回。

4.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在论文发表或成果鉴定中,均应注明“获得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资助”。

第四条 奖惩

1.使用开放基金取得显著成果或在国际著名刊物上发表论文的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经专家组评审,可一次性调升基金资助额度。

2.对未按规定使用开放基金的申请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基金使用资格和追回经费等处理。

第五条 附则

1.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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